圖為惠州中級法院對兩被告的庭審現場 嚴初 攝圖為惠州中級法院對兩被告的庭審現場 嚴初 攝
  中新網惠州1月7日電 (嚴初 盧思瑩 潘子璐)原廣東東莞南城公安分局局長魏向民、副局長孔逸鴻涉受賄、濫用職權案1月7日在廣東惠州市中級法院再次開庭,對新補充證據進行質證。
  在2014年11月4日第一次開庭時,第二被告人孔逸鴻當庭翻供,否認起訴書指控第一起事實存在受賄行為,否認第二起事實有收取某公司2萬元賄賂款事實。但開庭後,其向法庭寄交了一份悔過書,完全承認起訴書指控的前兩起受賄事實,表示認罪。
  另外,孔的辯護人在第一次開庭後提交的書面辯護詞中指出,孔逸鴻在2014年8月曾經通過主管其監舍的管教,檢舉了祖某全2013年12月搶劫殺害一男子並拋屍於東莞市長安鎮體育公園對面空地的犯罪線索,並認為孔檢舉他人犯罪的情況具有立功表現,應給予從輕減輕處罰。
  為此,法院建議公訴機關進行相關補充調查,核實孔逸鴻舉報線索去向、該線索是否屬實、接受該線索的公安機關偵辦進度,以及舉報線索的來源。
  今日開庭時,法庭主要圍繞新補充證據進行質證。檢察機關向法庭提交新證據並作出說明:一是孔逸鴻悔過書,證明孔逸鴻提交悔過書的情況;二是電子證據提取說明,該份證據針對辯護人提出電子證據提取程序有瑕疵作出說明;三是孔逸鴻檢舉材料及相關情況說明、抓獲經過,證明其檢舉祖某全犯罪情況屬實,但該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在其檢舉之前已立案偵查並抓獲祖某全,孔逸鴻的檢舉行為不構成立功。
  法庭沒有當庭宣判。(完)  (原標題:東莞南城公安分局2局長受賄、濫用職權案惠州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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